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袁国凤)为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工作,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促进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相衔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近日,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等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落实主体责任的质量安全标识。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鼓励对其他食用农产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名录,建立在产地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动态归集管理辖区内的各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办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如实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加强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结果,在农产品产地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以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为依据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必须实施科学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以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为依据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检测的项目应当根据实际用药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测。禁止虚假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违规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基本信息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上可不重复标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承诺达标合格证尺寸。采用二维码标识样式的,扫码后应能够突出显示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内容。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农产品质量标志等整合展示。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以销售包装为单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以批次为单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实行一批次一证,随附食用农产品流通。
《办法》还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严格查验、收取入场畜禽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畜禽养殖场、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屠宰企业进场查验登记制度要求,主动出示、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入网农产品经营者的管理。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制度督促入驻平台的农产品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并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社交平台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在其首页或产品销售页显著位置展示。
中国食品报
来源:放心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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