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草案)》

更新 2022-11-27 19:35:53 阅读 1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草案)》

        5月29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草案)》。
        修订实施种子法办法,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
        对我省实施种子法办法进行修订,旨在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从我省实际出发,重点围绕管理体制、政策扶持、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根据中央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精神,修订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在政策扶持方面,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种子储备、新品种展示示范、种子安全管理等方面。同时,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财政资金扶持种业发展的范围,并专门对种子生产保险、生产经营补贴、种业人才培养以及支持异地繁育基础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我省种业发展政策扶持力度。
        修订草案还对主要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权的下放进行了明确,提出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来源:新湖南)

来源:放心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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