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川农函﹝2020﹞511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落实《种子法》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法规范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农种种函〔2020〕6号)要求,拟于近期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同时结合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开展专题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与调研依据
《种子法》、《行政许可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和文件。
二、检查与调研内容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1.制度建设情况
检查办事指南、审批流程、运行机制、信息公开、风险防控等制度建设,审批审核岗位职责是否明确等情况。
2.程序规范情况
许可机关是否按规定条件进行许可,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法定原则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无超范围许可等情况。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与实际审批核发情况是否一致,是否与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系统全面对接,信息更新是否及时,是否存在未通过系统发证行为等情况。
3.日常管理情况
许可机关对种子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许可管理的指导与监督检查情况。
(二)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情况
1.品种选育情况
了解食用菌菌种品种选育、新品种保护、及科技人才现状等情况。
2.生产销售情况
了解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产业组织化程度、技术水平等。
3.许可证发放与管理情况
了解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执行、许可证办理以及日常管理等情况。
4.市场监管情况
了解市场监管责任主体落实、市场监管以及菌种质量等情况。
三、检查与调研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与调研采取自查、抽查和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
(一)自查。市(州)、县(市、区)两级许可部门对本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进行自查自纠。市(州)主管部门除负责本级许可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外,还需组织开展辖区内所属县(市、区)许可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形成自查自纠报告,于6月15日前报送我厅。
2.抽查。市(州)主管部门根据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对辖区内所属县(市、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模板见附件),于7月5日前报送我厅。
厅种业发展处、省种子站将根据各市(州)自查自纠情况,于6月10日-6月30日对部分市(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同步开展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情况调研工作。抽查与调研期间,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和企业进行座谈交流。
四、检查与调研分组
第一组
参加人员:杨春国、周孝强、罗俭、雷平
第二组
参加人员:沈丽、吴开均、何芳、毛双林、唐煌、周会
第三组
参加人员:梁南山、杨元明、涂坦、肖伦、黄鑫
各组开展检查与调研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专项检查和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情况调研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请务必高度重视,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查。
(二)严格检查,及时整改。要对照检查内容严格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我厅将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认真总结,及时反馈。要结合此次专项检查和调研,认真分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许可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意见建议,尤其是如何既鼓励种子企业进行研发创新,又有效解决种子企业小散杂现象。相关建议不拘内容、形式,有关材料可随同专项检查报告一并报送。
(四)检查与调研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要求。
联系人:厅种业发展处 罗俭 028-85505560
省种子站 雷平 028-85588275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专项检查报告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4日
附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专项检查报告
(参考模板)
一、专项检查基本情况
1.制度建设情况
2.程序规范情况
3.日常管理情况
二、做法经验与困难问题
1.主要做法
2.经验和典型案例
3.困难和问题(可提供问题案例)
三、意见和建议(不拘模板内容、形式)
1.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修订完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尽量具体,以便吸收)
3.如何既鼓励种子企业进行研发创新,又有效解决种子企业小散杂问题
(信息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厅种业发展处)
来源:放心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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