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建设实施细则

更新 2024-01-01 00:11:27 阅读 6
上海市嘉定区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建设实施细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6〕8号)、《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沪府令33号)、《关于印发〈嘉定区农业综合补贴政策改革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农委〔2019〕93号)等要求,为落实农业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实现本区食用地产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确保地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食用农产品消费信心,特制定本细则。

一、目标要求

农业纸质档案追溯保持全覆盖,建档对象为本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种植户、养殖户。

推进农业电子档案追溯,建档对象为本区粮食、经济作物合作社(生产企业),规模化蔬菜园艺场(合作社、基地),畜禽养殖场(合作社),水产养殖场(户)。

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建档对象为本区的镇(村、合作社)蔬菜快速检测点。

二、实施内容

(一)巩固农业纸质档案覆盖率

区农业农村委继续做好农业纸质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做好档案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各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农业纸质档案的记录要求,加强对生产主体档案记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二)推进农业电子档案追溯建设

各镇组织相关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养殖场(户)开展农产品生产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实行农业生产档案电子化的生产主体,可不再记录纸质档案。

(三)推进二维码全程可追溯

继续推进农产品二维码标签使用,实现全程可追溯

(四)推进各镇检测点建设

加强对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运行条件、检测能力等建设,提升检测能力。

三、补贴政策

(一)补贴标准

1、农业纸质档案追溯:以实际发放档案数量为依据,区级财政按照建立每份农业纸质档案给予50元的标准补贴。

2、农业电子档案追溯:按照生产管理系统运行结果开展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区级财政予以补贴。种植业电子档案奖补按照播种面积计算,给予10元/亩次奖励,粮食及经济作物合作社(生产企业)奖补额度不超过2万元/家,蔬菜园艺场(合作社、基地)奖补额度不超过3万元/家。畜禽养殖电子档案奖补根据信息记录量核定,奖补上限为3万元/家;水产养殖电子档案奖补按照实际养殖面积计算,标准为60元/亩,奖补额度不超过3万元/家。

3、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对各镇蔬菜检测点进行量化监督考核,对各检测点规章制度建设、台账记录、规范化检测和开证、检测覆盖率等情况符合要求的,给予1万元补贴。

以上1、2、3项可叠加市级奖补政策。

(二)资金用途

农业纸质档案追溯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对种植户和养殖户档案的建立、维护、保存、培训、检查等。农业电子档案追溯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信息采集、信息上传、电子档案管理以及二维码标签等。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提升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检测点开展检测工作购买专用材料、建立档案等。

(三)拨付渠道

1、农业纸质档案追溯:补贴资金在下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由区农业农村委拨付至各镇农业服务中心。

2、农业电子档案追溯:奖补资金在下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由区农业农村委直接拨付给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场(户)。

3、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补贴资金在下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由区农业农村委拨付至各镇农业服务中心。

四、工作考核

各部门、各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考核任务。

农业纸质档案追溯考核在各镇自查的基础上,由区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并随机选取各镇1-2个种植户和养殖户检查农业档案记录的情况。

农业电子档案追溯考核以管理系统运行情况为考核内容,由区农业农村委种植业与农机办、畜牧兽医与水产办分别协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考核,由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协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的基础工作,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人员,确保追溯系统与数据由专人管理,安排专人参加培训,按计划开展追溯工作评估。

(二)加强资金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档案记录情况的考核检查,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落实主体责任

切实增强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内部追溯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员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准确及时采集、记录、输入、上传各类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全面、网上运行规范正常、可追溯管理及时有效,保障追溯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加强队伍建设

各镇充分发挥监管员、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确保实现农业档案追溯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颁布部门:地方政府,发文字号:嘉农委规〔2020〕3号,成文日期:2020-06-01)

来源:放心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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